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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規定

臺中市立圖書館平板電腦借用管理要點
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中市圖閱字第1070005114號函訂定
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中市圖閱字第1070005630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中市圖閱字第1110005857號函修正
 
一、 臺中市立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推廣數位閱讀與行動學習,提供平板電腦借用服務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 平板電腦借用者須持有本館或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一證通用借閱證,由本人親自登記並出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核對資料;未滿十二歲者需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陪同。設備不得代借或轉借他人使用,如發現設備使用者非原借用人,本館立即收回設備。
三、 每人每次可借用一台,限館內使用,不得預約,最遲須於借用當日閉館前三十分鐘歸還;另開放學生遠距學習外借使用,借用人須檢附在學證明申請借用,借期十四天,可續借一次。
四、 設備借用時,請當場確認設備機型與配件數量,並善盡保管責任,設備不得攜至館外,使用期間如遇故障等問題請洽館員,切勿自行修理,如有損壞或遺失等情事,應負賠償之責。
五、 設備歸還前請自行登出或刪除個人帳號與資料,本館不負資料之保存與保密責任。
六、 逾期歸還者,將立即停止所有借閱使用權利,每逾一小時,停權一日,得繳納逾期金折抵停權天數,停權一日折算新台幣一元。逾期三十日經本館催還仍無意歸還者,將寄發存證信函並依法律途徑催討。。
七、 損壞及遺失處理: 
(一) 借用期間因人為因素產生損壞、污毀等問題需送廠維修時,借用人須依實際修理費用賠償。
(二) 設備若遺失或損壞程度致無法修復時,以賠償原機種為原則,如因停產或其它因素無法購回時,得依原設備購置價格計算折舊金額賠償(依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公有財物注意事項」等相關規定辦理)。借用人應於三十日內完成賠償作業。
八、 使用本館平板電腦須謹守資訊倫理規範,不得有以下行為:
(一) 破壞硬體設備或任意變更系統設定。
(二) 安裝或散播惡意程式。
(三) 干擾其他讀者。
(四) 其他任何影響網路安全或閱覽秩序之行為。
任何違反本要點所訂規範者,本館立即收回所借設備。
九、 使用設備應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各種法律規定,若因故意或過失導致觸犯法規者,應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。
十、 本要點未盡事宜,得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最後異動時間:2024/2/2 下午 02:59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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