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0年10月28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210402號令發布
105年11月7日府授法規字第1050239373號令修正
110年10月29日府授法規字第1100279100號令修正
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推展社會文化教育活動,充分利用臺中市立圖書館及各分館場地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文化局),執行機關為臺中市立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。
第三條 舉辦非營利為目的之文化教育相關活動,得依本辦法申請使用場地。前項所稱場地,指本館及各分館之多功能活動室、會議室、視聽室、研習教室、電腦教室、演講廳、大講堂、禮堂、戶外廣場、演藝廳等場所。
第四條 申請使用場地者,應於使用日前二個月起至二星期前填具申請表,向本館或各分館提出申請,經核准通知後三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;逾期未繳納者,視同放棄申請。
第五條 申請場地使用,以本館或各分館開放時間為限,每次以三小時計算之,逾時使用按小時計算加收費用,未滿一小時者,以一小時計。前項各費用收取標準如附表。
第六條 申請者與文化局或本館共同主辦之活動,得免繳場地使用費。
第七條 申請使用場地,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取消使用,所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全數退還。於使用日一星期前通知取消申請者,以所繳場地使用費用百分之八十退還,保證金全數退還;逾期通知或未通知者,所繳場地使用費概不退還,保證金全數退還。
第八條 場地內外公有物品設備應依使用規定使用,須張貼海報、懸掛旗幟,啟用燈光、音響、布幕等設備及錄音、錄影或須另接電源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者,應徵得本館或各分館同意,並會同其人員處理。
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後,經檢查無公物毀損情形時,全數無息退還,如經檢查發現有公物毀損情形者,申請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,如申請者不履行賠償責任,本館或各分館得扣抵保證金充為復原場地公物經費,不足之數仍向申請者求償。
第九條 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,本館或各分館得要求立即終止使用,所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概不退還:
一、實際使用與申請時之名目或內容不符。
二、私自轉讓他人使用。
三、影響閱讀環境及環境衛生。
四、演出活動有損及建築設備、人員安全之虞者。
五、從事違法情事。
六、妨害公序良俗。
第十條 本館或各分館如有特殊需要,必須收回場地自用時,得於一個月前通知申請者改期或取消。無法改期或取消者,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收取之各項費用應全數解繳市庫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,由本館另定之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館別 | 場地 | 使用費 | 空調冷氣費 | 保證金 | 備註 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大甲分館 | 多功能活動室 | 1000元/次 | 500元/次 | 1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340元 |
大里分館 | 會議室 | 2000元/次 | 1000元/次 | 5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670元 |
研習教室 | 1000元/次 | 500元/次 | 5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340元 | |
石岡分館 | 視聽室 | 2000元/次 | 600元/次 | 1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670元 |
沙鹿深波分館 | 演講廳 | 2000元/次 | 500元/次 | 2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670元 |
研習教室 | 1000元/次 | 500元/次 | 5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340元 | |
烏日分館 | 多功能活動室 | 1500元/次 | 500元/次 | 1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500元 |
清水分館 | 研習教室 | 1000元/次 | 500元/次 | 5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340元 |
視聽室 | 2000元/次 | 600元/次 | 1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670元 | |
豐原分館 | 演藝廳 | 7000元/次 | 2000元/次 | 2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2340元,預排演依使用費及空調冷氣費五折計費 |
多功能活動室 | 1000元/次 | 500元/次 | 1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340元 | |
霧峰以文分館 | 禮堂 | 4000元/次 | 2000元/次 | 2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1340元 |
會議室 | 1000元/次 | 1000元/次 | 1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340元 | |
多功能活動室 | 1000元/次 | 500元/次 | 1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340元 | |
戶外廣場 | 1000元/次 | 5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340元 | ||
西屯分館 | 多功能活動室 | 2000元/次 | 500元/次 | 2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670元 |
戶外廣場 | 1000元/次 | 5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340元 | ||
南區分館 | 研習教室 | 1000元/次 | 800元/次 | 1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340元 |
西區分館 | 視聽室 | 1200元/次 | 600元/次 | 1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400元 |
梧棲親子館 | 研習教室 | 2000元/次 | 1000元/次 | 2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670元 |
電腦教室 | 3000元/次 | 1000元/次 | 2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1000元 | |
會議室 | 2000元/次 | 1000元/次 | 2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670元 | |
北屯兒童分館 | 演藝廳 | 2000元/次 | 600元/次 | 2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670元 |
戶外廣場(歡樂劇場) | 2600元/次 | 2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870元 | ||
李科永紀念圖書分館 | 多功能活動室 | 2000元/次 | 500元/次 | 2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670元 |
神岡分館 | 研習教室 | 1000元/次 | 500元/次 | 5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340元 |
溪西分館 | 多功能活動室 | 2000元/次 | 500元/次 | 2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670元 |
精武圖書館 | 大講堂 | 2000元/次 | 500元/次 | 2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670元 |
龍井分館 | 多功能活動室 | 2000元/次 | 500元/次 | 2000元 | 逾時使用費每小時670元 |
註:
一、申請使用時段,每次以三小時計算;未滿三小時者,以三小時計。
二、逾時使用,按時計算加收費用;未滿一小時者,以一小時計。
三、中央或本市立案之老人、身心障礙、兒童等非營利團體,申請使用場地,其使用費以各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二十收取,空調冷氣費及保證金仍依原收費標準收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