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臺中市立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受理贈與圖書資料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指圖書資料係具有文化性、知識性、教育性或休閒性等並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之一般圖書、
非書資料、視障資料、多元文化資料、數位資源,以及臺中市地方文獻史料等相關資源為範圍。
三、圖書資料受贈範圍如下:
(一)一般圖書收列近十年出版者。
(二)人文藝術類圖書出版年限不拘,且經本館認定具有典藏價值者。
(三)符合臺中學特色館藏之圖書資料,包括市籍作家作品集、族譜、地圖等相關文獻。
惟受贈圖書資料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本館不予受理:
(一)有塗鴉畫線、註記、汙漬、缺頁及破損不堪等情形之圖書資料。
(二)各級學校教科書、升學用參考書及各類考試用書。
(三)各類過期期刊、報紙、宗教結緣書及錄音影帶。
(四)冊數殘缺不全之套書。
(五)違反著作權法及版權相關規定之圖書資料。
(六)內容已失時效或經認定無典藏價值者。
(七)其他不符本館館藏發展政策者。
四、本館對於受贈圖書資料擁有審查權及處置權,贈方不得附帶任何條件。
五、捐贈前應事先以電話聯繫本館或任一分館並經確認後,透過郵寄或親送方式,於開放時間內將圖書
資料送達館方處理。
六、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,自公布日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