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中市圖閱字第1050001536號函訂定
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中市圖閱字第1120002374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中市圖閱字第1120003516號函修正
一、為提供公私立學校、機關與登記有案之團體便利運用臺中市立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館藏資源,發揮圖書館使用效益,特訂定本須知。
二、申請條件:公私立學校、機關與團體皆可申請(以出租書籍為營利性質者除外)。
三、申請方式: 請填寫「臺中市立圖書館團體借閱證申請表」,並攜帶下列文件正本辦理:
(一)學校:以教師為申請人,憑身分證及教師識別證或服務證明文件辦理。每位教師限辦乙張。
(二)機關團體:以負責人為申請人,憑立案證明文件及身分證辦理。每一團體限辦乙張。
(三)申請人資料如有異動應辦理更正手續,如未依規定辦理,造成權益受損,由申請人自行負責。
四、使用說明:
(一)本證限申請人使用,通用於本館各分館(本證不適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)。
(二)每張團體借閱證可借閱圖書五百冊,一般圖書借期六十天,期刊及漫畫書借期十四天;視聽資料六件,借期十四天。
(三)圖書視聽資料如無人預約,始得辦理續借,續借一次為限。
(四)本證不提供圖書預約(通閱)服務。
(五)借閱圖書應於期限內歸還,逾期依本館閱覽須知第五點規定辦理;如有遺失、毀損等情形,應負賠償責任。
(六)團體借閱證有效期限為一年,有效期限屆滿時應持相關證件辦理資料更新,俾憑辦理展延,展延期限為一年。
(七)本證不得轉為悠遊卡借閱證使用。
五、補發手續:
(一)掛失登記:為避免盜用之情事,本證如遺失應立即辦理掛失;如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,應由申請人負相關賠償之責。
(二)遺失補發:
1.原申請人請攜帶身分證正本辦理補發。
2.需繳付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整。
3.新卡一經補發,舊卡即失效。
六、本須知依行政程序報請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核備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;如有未盡事宜,得補充規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