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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規定

臺中市立圖書館物品借用須知
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中市圖閱字第1150000486號函訂定
一、 臺中市立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促進物品循環利用與資源共享,提供物品借用服務,特訂定本須知。
二、 本須知所稱物品,係指本館所採購非圖書及視聽資料,並得提供民眾借用之有形實物,包含資訊設備、工具、器具等物品。
前項物品之實際借用品項,以本館公告為準。
三、 物品借用應憑本館或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一證通用借閱證,由本人親自到館登記借用;未滿十四歲者,須由家長或法定代理人代為登記。
四、 每人每次可借用一品項,借期依物品內容而定,以本館館藏查詢系統設定之借期或現場公告為準,不得續借及預約。
五、 借用物品應於借期屆滿前送回原典藏館辦理歸還,不得投入還書箱,逾借用期限未歸還者,立即停止其館藏借用與預約權利,逾期三十日,經本館催還仍無意歸還者,將寄發存證信函並依法規途徑催討。
六、 借用資訊設備逾期歸還者,每逾一日,停權二十日;借用一般物品逾期歸還者,每逾一日,停權一日;特殊物品逾期歸還停權計算依現場公告為準,借用人得繳納逾期金折抵停權日數,停權一日折算新臺幣一元,至多折算至該物品原購置價格,價格以館方購置金額為準。
七、 借用時,請當場確認物品品項、配件數量及其情況,借用期間應善盡保管責任,物品應依使用說明及警告事項進行操作,未依規定使用,衍生之人身或財產損害或影響第三人權益等,由借用人自行負責。如遇故障等問題請洽詢館方人員,不得自行修理,如有損壞、缺件或遺失等情事,應負賠償之責。
八、 歸還時,物品及其配件若有損壞、缺件或遺失時,應負賠償責任,以賠償相同品牌與型號為原則,若無法購得時,依物品原購置價格賠款,購置價格以系統顯示金額為準。借用人應於接獲本館通知後三十日內完成賠償作業;未賠償者,本館將寄發存證信函並依法規途徑催討。
九、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,得依相關規定補充辦理。
最後異動時間:2026-01-23 下午 01:48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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