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本市各偏遠學校、里辦公處、社區發展協會、各社區管理委員會、社會福利機構、醫院、教會、育幼院、其他團體等。 (二)活動須符合下列情形: 1.具公益性質 2.屬合法公共開放空間活動,一般民眾可自由參加或進出。 3.可提供電力設備。